(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阮清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白坭坑全球手袋厂 ,香港全球手袋制品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清,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白坭坑全球手袋厂,香港全球手袋制品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8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清。委托代理人周革华,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白坭坑全球手袋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白坭坑村,组织机构代码X18823056。负责人陈秋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全球手袋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萍,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阮清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白坭坑全球手袋厂(以下简称全球手袋厂)、香港全球手袋制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球手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均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和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全球手袋厂、全球手袋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3年3月1日阮清向全球手袋厂、全球手袋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离职原因为“有事”,并于2013年3月4日出具《离职具结声明书》,记载“本人因自身另寻发展原因要求离职”,承诺“自愿放弃其他所有经济、行政赔偿或者补偿,即使有误,也不再追究”,并由全球手袋厂、全球手袋公司一次性支付阮清26116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本院认为,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属于阮清主动辞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全球手袋厂、全球手袋公司依法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对阮清请求全球手袋厂、全球手袋公司承担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给阮清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阮清请求全球手袋厂、全球手袋公司补交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本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理。当事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请求解决。综上所述,阮清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阮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