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行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胡金玲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三中行初字第00138号起诉人胡金玲,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起诉人胡金玲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起诉人起诉称,其不服朝阳区政府制作的朝信息公开(2013)第180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听证及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故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的信息,需与其行政职责相关。《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起诉人起诉朝阳区政府公开相关信息缺乏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胡金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 绍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陈 旭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冬书记员王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