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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建信印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建信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温州市建信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金乡镇。法定代表人:沈珠风,董事长。申请人温州市建信印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温州市建信印务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50005320728905,金额为500000.00元,出票人为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高青县鑫雨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温州市建信印务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承兑汇票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建信印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