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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蔡立花与被告纪国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70号原告蔡立花。被告纪国全。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立花与被告纪国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立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玉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西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