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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安法石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彭旭挺与廖锡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旭挺,廖锡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安法石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彭旭挺,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安县人,住云安县。委托代理人曾树新,云安县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锡锋,男,成年,汉族,云安县人,住云安县。原告彭旭挺诉被告廖锡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涧飞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旭挺的委托代理人曾树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锡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旭挺诉称:原告与被告原来是朋友关系。被告是做石材销售的,因资金周转困难,在2012年2月11日向原告借款38951元,并由被告立回借条由原告收执。借条约定2012年6月还款10000元,其余欠款在2012年年底一次性还清。被告立回借条后还了两次款;第一次2012年2月11日还款2350元;第二次在2013年1月15日还款10000元,现尚欠26600元。经多次追收,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诿,没有偿还借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彭旭挺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归还借款26600元,并从欠款之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到起诉日止,利息3192元)。被告廖锡锋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1日,被告廖锡锋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彭旭挺借款38951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以下内容:今因开石材店廖锡锋向彭旭挺借到现金人民币38951元。定于2012年6月返还10000元,剩下欠款在2012年年底一次性还清。被告廖锡锋在借钱人处签名确认借款事实。该借条上另记载彭旭挺已经归还2350元,还欠36600元。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廖锡锋于2013年1月15日还款10000元,剩余欠款26600元至今未还清给原告。为此,原告彭旭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本院认为:被告廖锡锋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彭旭挺提供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彭旭挺要求被告廖锡锋偿还借款本金26600元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的利息问题,因原、被告在《借条》上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无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故被告应自逾期之日(第一笔10000元扣除已还的2350元后剩余的7650元的逾期之日为2012年7月1日,第二笔28950元的逾期之日为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因此,原告彭旭挺要求被告廖锡锋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的请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彭旭挺要求被告廖锡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锡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廖锡锋欠原告彭旭挺借款26600元。二、被告廖锡锋应从2012年7月1日起以76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彭旭挺至付清日止;从2013年1月1日起以289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彭旭挺至2013年1月15日止;从2013年1月16日起以189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彭旭挺至付清日止。三、上述第一、二项,限被告廖锡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锡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涧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闰霞林沛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