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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中法刑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刘凯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株中法刑执字第1644号罪犯刘凯,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了(2012)邵东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茶陵监狱提出罪犯刘凯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接受改造现实表现的有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提请减刑建议书;2、罪犯思想汇报;3、罪犯认罪悔罪书;4、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台帐;5、罪犯奖惩审批表;6、罪犯考核奖分登记表;7、罪犯考核扣分登记表;8、罪犯评审鉴定表。本院认为,罪犯刘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凯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