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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与周传朝、靳义范、周传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周传朝,靳义范,周传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金初字第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负责人高建国,男,任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鹏,男,该行职员。被告周传朝,男。被告靳义范,男。被告周传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诉被告周传朝、靳义范、周传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靳义范、周传朝、周传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靳义范、周传朝、周传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充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符朝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