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三台县信用社与刘代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代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396号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胜,理事长被告:刘代国,男,汉族,三台县塔山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代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王帮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