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兴荣兴纺织有限公司、李自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长兴荣杰纺织有限公司,李自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0015-1号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法定代表人:许汉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德春,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荣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法定代表人:李自南,该公司经理。被告:李自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荣杰纺织有限公司、李自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李自南在安徽宣州经济开发区某某某的土地预付款50万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自南在安徽宣州经济开发区某某某的土地预付款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华贵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志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