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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执民字第25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海昇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蓝淇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海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蓝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2548-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海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冠权。被执行人:绍兴县蓝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小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一天内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蓝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缝纫机等设备[详见绍天恒评报字(2013)第1776号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