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陈涛与侯志伟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陈涛,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石油物资储运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南一巷信达雅山新天地A区8号楼2单元501室。被执行人:侯志伟,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在押服刑人员,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侯志伟的存款、收入75302.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侯志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