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行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连和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三中行初字第00249号起诉人陈连和,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起诉人陈连和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其他行政行为违法。起诉人起诉称,其不服朝阳区政府制作的朝政决字(2013)2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听证及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朝阳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后,起诉人坚持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无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连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 绍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陈 旭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冬书记员王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