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一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茜,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捕前住拉萨市城关区。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13年12月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羁押,2013年12月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拉城检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茜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仲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吴茜在本市拉鲁三组出租房75号院内,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新林牌电动车一辆。随后,被告人吴茜将盗窃所得电动车以200元的价钱卖与谭某某。经估价,黑色新林牌电动车价值2100元人民币。现赃物已追回,并已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茜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拘役,并处相应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领条、现场指认照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茜以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根据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确定其基准刑,并考虑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被盗赃物已追回,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吴茜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3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 亮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尼玛卓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