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非审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尤绿叶、张潭宝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非审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称桥西计生局),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张世雄,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瑞苗,女,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尤绿叶,女,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潭宝,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查桥西计生局申请执行邢西(2013)第100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账号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桥西计生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八)项、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尤绿叶、张潭宝银行账号存款29150元。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书 记 员 檀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