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麻城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毛顺与申请人沈建华、XX坪、罗贵昌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顺,沈建华,XX坪,罗贵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毛顺,男。申请人沈建华,男。申请人XX坪,男。申请人罗贵昌,男。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毛顺与申请人沈建华、XX坪、罗贵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丁学卫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毛顺与申请人沈建华、XX坪、罗贵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5日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白果中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申请人毛顺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沈建华、XX坪、罗贵昌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02773.88元。此款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毛顺与申请人沈建华、XX坪、罗贵昌于2013年12月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学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举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