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彭祥喜与唐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祥喜,唐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彭祥喜,女,生于1964年11月27日,汉族,宜都市人。被告唐贞,男,生于1964年12月28日,汉族,宜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祥喜诉被告唐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祥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祥喜负担。审判员 谢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