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蔺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蔺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9年11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XX,古蔺县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0年12月20日,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俐佳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俐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