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原告章卫星与被告田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卫星,田慧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章卫星,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田慧春,男,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原告章卫星与被告田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卫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慧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卫星诉称,2010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为2010年4月20日至2010年5月20日止。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催要无果后,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6000元(7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0年4月20日计算到实际偿还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田慧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田慧春于2010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章卫星现金人民币柒万元整,借期壹个月。从2010-4-20至2010-5-20还清”。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被告田慧春出具的借条,可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原告要求的利息60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慧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章卫星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田慧春负担(因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方平审判员 张 震审判员 康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