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2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2;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怀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2,男,45岁(1968年12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13)0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2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建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2于2013年12月12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其轩逸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京PS0G08)在北京市怀柔区迎宾路鸿兆轩饭店门口由东向西倒车时,撞至停放在路边的胡×驾驶的小客车(车牌号:京P6BU83)。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王×2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2当庭的供述,证人胡×、周×、王×1的证言,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交司鉴(酒检)字(2013)第5501号酒精检验报告,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交通事故认定书,修车协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2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2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2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苗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新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