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曾都执字第002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撖腊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撖腊梅,随州市国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苏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曾都执字第00236-8号申请执行人撖腊梅。被执行人随州市国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光,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苏国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撖腊梅与被执行人随州市国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2)鄂曾都执字第0023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随州市国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丰汇支行帐号为17×××12上的存款10万元,现因案件尚未执结,需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随州市国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丰汇支行帐号为17×××12上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 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道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