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彭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201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代理人孙启忠,绵阳市涪城区天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周某乙,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彭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某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未预交,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明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 敏附: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