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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英山行非审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英山县水利电力局与龙上海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水利电力局,龙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准 予 强 制 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英山行非审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组织机构代码:01127813-9法定代表人沈卫东,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龙上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英水罚字(2013)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提供的英水罚字(2013)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英水罚字(2013)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江 军审 判 员  查五一人民陪审员  朱启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