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中民初字第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泰州华东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华东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中民初字第0106号原告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雪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贵,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华东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丁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华东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743元,依法减按10000元收取,由原告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25743元,除应负担部分外剩余的1157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陈 杰代理审判员 刘艳生人民陪审员 王亚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