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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至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至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谢录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袁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