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刘冷双与刘筱红、蔡德辉管辖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冷双,刘筱红,蔡德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3015号原告刘冷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翔龙、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筱红。被告蔡德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存贤。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冷双诉被告刘筱红、蔡德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被告蔡德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发现,原告刘冷双诉请要求确认份额的房产坐落于上海市虹口区岳州路***弄紫虹嘉苑*期*号楼**/***。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按专属管辖权原则,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蔡德辉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旭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