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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崇富与梁锦标、夏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崇富,梁锦标,夏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21号原告:赵崇富,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黄献忠,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梁锦标,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夏志华,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赵崇富诉被告梁锦标、夏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崇富的委托代理人黄献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锦标、夏志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崇富诉称,2012年8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梁锦标向原告借款14万元,但并未按合同期归还本息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还未果。为此,原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梁锦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从2012年11月6日起向原告计付利息和违约金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夏志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梁锦标、夏志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证据及出庭核对原告赵崇富提交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6日,赵崇富作为贷款人(甲方)、梁锦标作为借款人(乙方)和夏志华作为担保人(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借1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12年11月5日止,借款的利率为0.6%,丙方作为担保人对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另须按约定利息的3倍计算违约金。同日,梁锦标向赵崇富立下《借据》一份,确认已收到借款14万元。梁锦标使用借款后,仅支付了借款期间内的利息,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金,至今尚欠赵崇富借款本金14万元和2012年11月6日至今的利息。夏志华亦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代梁锦标向赵崇富归还借款本息。赵崇富多次向梁锦标、夏志华催还欠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梁锦标、夏志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梁锦标向赵崇富借款的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据佐证在案,足以认定。梁锦标使用借款后没有按期还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向赵崇富归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借款合同》中对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本院调整为梁锦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至三年(含三年)中长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向赵崇富计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和违约金。夏志华作为借款的担保人,但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代梁锦标归还借款,亦属违约,依法应对梁锦标欠赵崇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赵崇富要求梁锦标归还借款、计付利息和违约金、夏志华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锦标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崇富归还借款14万元。二、被告梁锦标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崇富支付上述第一判项借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至三年(含三年)中长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三、被告夏志华应对被告梁锦标拖欠原告赵崇富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赵崇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4520元(原告赵崇富已交纳4520元),由被告梁锦标、夏志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蒙婉珊审 判 员  廖铭道人民陪审员  潘婉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进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