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法民二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湘乡市农村信用联社与某某借款合同案民事裁定书 (59)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湘乡市湘江铸造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法民二初字第931号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市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罗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小顺,该社龙洞信用社副主任。被告湘乡市湘江铸造厂,住所地湘乡市龙洞镇湘江村。法定代表人李毅辉,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湘乡市湘江铸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初步审查,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被告提出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则原告丧失胜诉权。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仍无法就诉讼时效的中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遂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湘乡市湘江铸造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