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慧君诉被告王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君,王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张慧君。被告王冬。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慧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姜方平审判员 张 震审判员 康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