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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慧君诉被告王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君,王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张慧君。被告王冬。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慧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姜方平审判员  张 震审判员  康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