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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颜某 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颜林;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林,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10月因贩卖毒品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刑满释放。2013年9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第1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颜林在本市云岩区和尚坡贩卖毒品给刘某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收缴毒品冰毒0.5克、麻古0.1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所收缴的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庭审中,被告人颜林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颜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鉴定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冰毒0.5克、麻古0.1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林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被告人颜林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罪,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郑卫东审判员  高 辉审判员  许 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月文第2页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