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俞峰与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峰,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752号原告俞峰。委托代理人乐淳。被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光洪。委托代理人倪妮、车王望。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峰诉被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峰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26.5元,由原告俞峰负担。审 判 长 金长义代理审判员 朱若君人民陪审员 姚若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敏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