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山、黄晓晖与被执行人万慧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山,苏晓晖,万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苏山。申请执行人苏晓晖。被执行人万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武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慧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