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许立二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亚璞与被上诉人张新军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亚璞,张新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立二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璞,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军,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亚璞与被上诉人张新军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因上诉人张亚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且其在法定期限内亦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学海审判员  蔡文慧审判员  谷德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