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春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岩,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7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3)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岩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春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春岩于2013年6月23日2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兴隆大天地楼下自行车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孟某某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被告人李春岩于2013年6月23日3时许,在沈阳市于洪区华润万家超市楼下自行车停车场,盗走被害人蒋某某红旗牌自行车一辆。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元。被告人李春岩于2013年6月23日3时30分许,在沈阳市于洪区家乐福超市楼下自行车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韩某自行车一辆。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被告人李春岩于2013年9月8日3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大路保工街地铁B出口家世界商场楼下自行车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高某某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0元。被告人李春岩于2013年9月8日4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大路保工街地铁B出口家世界商场楼下自行车停车场,盗走被害人王某折叠自行车一辆。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元。被告人李春岩于2013年9月9日3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建业路12号楼楼下,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5元。被告人李春岩共盗窃六起,总价值人民币1445元,赃物已全部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春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孟某某、蒋某某、韩某、高某某、王某、张某某陈述、物证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李春岩辨认作案地点笔录、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起赃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岩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春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春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佳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