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段斐与龚正华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斐,龚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段斐,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龚正华,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斐与被执行人龚正华追索权(2013)邢东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斐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邢东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路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