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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段斐与龚正华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斐,龚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段斐,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龚正华,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斐与被执行人龚正华追索权(2013)邢东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斐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邢东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路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