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2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玉芬、刘晓辉等与于凤慧、陆军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芬,刘晓辉,于凤慧,陆军,陆锦财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029-1号原告刘玉芬,市民。原告刘晓辉,市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迎才。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肖亚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凤慧。被告陆军,市民。被告陆锦财,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芬、刘晓辉诉被告于凤慧、陆军、陆锦财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芬、刘晓辉撤回对被告陆军的起诉。审 判 长 周志玮审 判 员 赵守勤代理审判员 佟德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常安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