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谭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羁押,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3)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飞雁、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6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谭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红光大道与江南水乡小区交汇路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包冰毒和一颗麻古给吸毒人员赵某。交易结束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赵某身上查获一包冰毒(净重0.63克)和一颗麻古,在谭某身上搜出毒资300元。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查获的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的冰毒和麻古等物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当面取样、清点、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清单;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7月5日止)。二、公安机关查获的甲基苯丙胺0.63克和麻古,赃款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毒品、赃款现存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倪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