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滨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刘平与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章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滨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刘平,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胜、陈磊,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旭,男,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与被告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回对被告章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5元、诉讼保全费1020,合计2265元(刘平已预交),由刘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龚理坚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人民陪审员 陶一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卞钱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