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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滨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刘平与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章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滨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刘平,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胜、陈磊,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旭,男,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与被告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回对被告章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5元、诉讼保全费1020,合计2265元(刘平已预交),由刘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龚理坚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人民陪审员  陶一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卞钱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