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3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姜久高与周正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久高,周正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3045号原告姜久高,农民。被告周正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久高与被告周正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久高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久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久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姜久高负担。审判员 闫进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红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