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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3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姜久高与周正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久高,周正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3045号原告姜久高,农民。被告周正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久高与被告周正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久高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久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久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姜久高负担。审判员  闫进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红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