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双商初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流支行与赵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流支行,刘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双商初字第0093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流支行,住所地新沂市高流镇高流街。负责人赵元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以明,新沂市双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流支行与被告赵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流支行于2013年12月24日以被告刘海军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流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海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流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流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