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梁双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双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948号原告梁双吉,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职工,初中毕业,住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威县。负责人张宏志,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慧娟,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双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双吉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双吉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双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群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