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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二初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安徽华士康电子有限公司与陈海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士康电子有限公司,陈海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二初字第00036-1号原告:安徽华士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州,男,住江苏省射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士康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士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海州在银行存款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士康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海州在银行存款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杨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