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莱中商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付新花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宁清河,付新花,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中商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责人林晓林,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峥,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清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新花。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石成佐,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淑平。原审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冲,经理。上诉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于峥、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石成佐、王淑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预交二审诉讼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刘念波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代理审判员  吴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