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63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