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梁许、孙迎凤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梁许,孙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凤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法定代表人:袁树勤,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纪树雷,毛集计生办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梁许,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皖淮南市人,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孙迎凤,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皖淮南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梁许、孙迎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1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征决(2013)1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建贵审判员 付新凤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