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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修柱与孙效良、杨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陈修柱。被告孙效良。被告杨凯。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修柱诉被告孙效良、杨凯、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经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曲 杰代理审判员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