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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11

案件名称

陈XX与何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陈XX,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何XX,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