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孙国,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4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同时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孙国所有的278.06平方米抵押房产及车库。2013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国对所欠申请执行人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14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