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天津为尔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刘品义、崔培洪,天津市长丰德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为尔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刘品义,崔培洪,天津市长丰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为尔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临港工业区1号。法定代表人窦XX,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品义,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柴庄子村二区**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63********。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培洪,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洋湖乡大崔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66********。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长丰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桃源沽村6条7号。法定代表人苏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天津为尔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972号民事裁定一案中,因上诉人天津为尔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