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冼洪梅与聂惠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德���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冼某某,住肇庆市德庆县。被告聂某某,住肇庆市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冼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冼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希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