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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冼洪梅与聂惠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德���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冼某某,住肇庆市德庆县。被告聂某某,住肇庆市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冼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冼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希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