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汪承托与余芳桥、储彩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承托,余芳桥,储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014-2号申请执行人:汪承托。被执行人:余芳桥。被执行人:储彩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余芳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储彩云与余芳桥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储彩云在中国邮政银行岳西支行账号存款66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涛 搜索“”